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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
| 来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处 2002-12-16 |
(一)核准事项名称: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二)设定该项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2.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6]809号); 3.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 4.关于印发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经资源[1999]7号); 5.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资源[1996]013号); 6.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20号); 7.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 8.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1]106号); 9.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1]624号; 10.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厅资源[2002]63号); 11.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津经资源[2002]20号);
(三)申请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证件明细: 1.企业主管部门给市经委的申报文件; 2.企业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及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书面申请; 3.企业营业执照; 4.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应提供特种行业许可证; 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提供资格证书; 6.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7.市级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据的当年的年度产品检测报告; 8.产品原始工艺配方; 9.工业废渣进货凭证。
(四)法定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并上报市经委,同时抄报市税务主管机关; 2.市经委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研究同意的,报认定委员会认定; 3.认定委员会对企业进行认定,提出书面认定意见,并填写“认定证书”,一式五份; 4.根据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市经委签发“认定证书”并对不合格单位说明理由; 5.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告,税务主管机关根据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有关减免税事项。办理减免税的依据、权限等由税务主管机关按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审批条件: 1.实行独立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能独立计算盈亏;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标准; 3.不破坏资源,不造成二次污染; 4.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文件所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六)审批时限:15天
(七)相关的服务措施及承诺: 1.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经资源[1999]7号); 2.关于规范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津经资源[2002]20号)。
(八)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1.天津市成立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委员会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墙改办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减免税)认定工作,其他部门或行业组织的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减免税认定、核定均无效; 2.企业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委员会提出重新审议,认定委员会应予以受理。企业对重新审议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有权改变市经委和市税务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4.加强监督、严格管理、简化程序、增加认定工作的透明度,不为企业指定检测机构,不得向企业收取认定费用,提高认定工作效率。 5.认真执行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减免税有关文件要求进行认定,严格把关,不得扩大产品范围,防止税收流失。 6.建立公示、检查机制。对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名单,在认定完成一个月内以文件形式予以公示。企业对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有异议或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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